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一一一 上级主管部门: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学校层次:大学专科
一一一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一一一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一一一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
一一一 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校本部)
一一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北里甲1号(东坝校区)
一一一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花乡校区)
一一一 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7号(首经贸密云办学点)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我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内蒙古自治区调档、录取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我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我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但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北京市投档考生需满足我院招生专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科目及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 我院2023年(外省)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1)河北、辽宁: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无要求。
(2)其他省份:不需要选考科目。
第十九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北京市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北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通信技术、信息技术成绩合格,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安徽考生:参加安徽省艺术类统考模块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安徽省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
第二十条 我院所设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及分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费标准:美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其它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550-900元/学年,密云办学点住宿费1450元/学年(男生),900元/学年(女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在校内设立个人奖学金、特殊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80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大赛,在科技成果、精神文明、文体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获得特殊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考生身体状况应适合专业所要求的体质;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我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一一一
一 招生咨询电话:010-64353978,64374282,85305088
一一一一
一 招生咨询邮箱:zsb@bitc.edu.cn
一一一一
一 学院网址:
www.bitc.edu.cn
一一一一
一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一一一一
一 邮政编码:100015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二零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