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兰州文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名称:兰州文理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562
第七条 主管机构:甘肃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400号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面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详细计划人数见公布的兰州文理学院2023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根据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住宿费。
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38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学年;校企合作办学专业9500元/学年。
住宿费:700-900元/学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后按相应标准收取。
若甘肃省物价部门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整个录取工作在各招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院的监督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按语文、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职对口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仅能提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教学师资。
第十八条 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报考英语、翻译专业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外语单科总成绩的60%。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设计和美术学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音乐表演(声乐、器乐)、音乐教育、舞蹈表演、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各本科专业均使用甘肃省统考成绩且该批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规则将按照甘肃省统一投档规则执行,学校负责审核录取。
表演(秦腔/陇剧)专业使用我校校考成绩,录取成绩由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两部分组成,文化课达到甘肃省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在合格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取满为止。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录取全过程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环节如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均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录取结果将按规定及时在有关媒体和我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2023年面向甘肃省投放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省列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省列革命老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招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专业条件复查、报考条件复查及考生档案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以及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七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有一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兰州文理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相关工作制度执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录取入学新生,在报到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兰州文理学院官网:https://www.luas.edu.cn
兰州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jc.luas.edu.cn/zs/
咨询电话:(0931) 8685536(兼传真) 邮编:730000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兰州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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