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考生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网络与新媒体、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学、交通工程、交通运输、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考生攻读,考生在填报以上专业时请谨慎选择。
第九条 学院全部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语种。
第十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该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报考我院考生须满足我院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在实行“专业(类)+学校”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对考生按其报考专业(类)的投档志愿完成录取。
在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在专业组内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依据高考总成绩进行录取。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组内调剂的考生,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尚有缺额的专业;对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且未填报在专业组内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同一专业组内的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等级性考试3门科目中最高成绩、次高成绩进行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在尚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立分数级差。总分相同,按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比较单科成绩。对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学院执行生源所在省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学院不预留计划。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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