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优秀文化创意人才、鼓励优秀学生继续保持学习热情、提高新生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优秀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新生奖学金是校级奖学金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成立学校优秀新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审批和研究决定相关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处牵头,协同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做好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审核、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主要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单招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大一新生。
第四条 奖励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文明礼貌,锻炼身体,积极劳动。
(二)成绩优秀
1.普通类文理科考生
⑴ 省内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原则上高考文化成绩位于当年我校录取的同类别学生的前10%(含)的学生。
⑵ 省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学生。
2.普通艺体类考生
⑴省内考生总成绩(文化成绩+专业联考成绩)位于当年我校录取同类别学生的前10%(含)。
⑵省外考生文化成绩与艺术/体育联考成绩均达到当年所在省份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3. 单招考生:单招考试总成绩位于我校录取同类别学生总人数的前5%(含)。(具体划分为:普通类文理兼收、普通类艺体类、中职文化艺术类、中职其他类)
(三)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的鼓励方向。
第三章 奖励名额、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奖励名额:学校根据财务预算及当年新生录取数量,按照考生类别和学校人才培养的鼓励方向分等次划定优秀新生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00元/生;二等奖:3000元/生;三等奖:1000元/生。一、二、三等奖奖金总额的指导性分配比例原则上为1:2:2,可根据实际情况微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学生处会同招就处,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情况制定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拟录取新生名单、成绩、排名、各类别考生录取数量及录取分数线等资料。
(三)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奖励方案和名单资料按“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和录取学生成绩排名分类别依次拟定各等次拟获奖学生名单。
(四)领导小组审批拟获奖名单。
(五) 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与拟录取学生名单同步公示,因获奖学生放弃入学资格而造成的优秀新生奖学金空缺名额,按照同类别学生考试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为初审获奖名单,与录取通知书同步通知获奖学生。
(七)新生报到后,由教务处负责对初审获奖学生学籍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初审获奖学生学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八)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九)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要求打卡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获得初审资格学生入学后有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奖励。
1. 未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
2. 因考试作弊而取消入学成绩的。
3. 因入学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
4. 其他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应取消优秀新生奖学金的情况。
第九条 学校对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文产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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