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拥有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和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四个校区。
第三条 南京大学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分别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和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包括明确招生工作总体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为本科招生章程(办法)与计划制定、选拔录取等工作提供意见。
第七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南京大学2024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24年招生专业和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2024年)》为准。
第九条 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预留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规范,坚持质量优先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所在省(区、市)的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在尚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高考实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依据数学、语文、外语等科目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南京大学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招生计划调配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六条 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为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安排在部分省(区、市)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合作设立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简称“南赫学院”),南赫学院开设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两校学士学位证书,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南京大学国家专项、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励学计划(高校专项)、外语类保送生、江苏省综合评价、港澳台保送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当年发布的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南京大学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政策请到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官网查询。
第十九条 除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南京大学其他专业学生均要求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被录取至南京大学技术科学试验班和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将在南京、苏州两地学习。
第二十一条 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新生入校时,按照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当年学费,标准为5200-7480元/生·学年;分流后按照准入专业所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费,并按学年进行学费结算。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四学年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标准为75000元/生· 学年。本科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 南京大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南京大学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遇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南京大学将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9686606
招生主页:http://bkzs.nju.edu.cn
电子邮箱:bkzs@nju.edu.cn
官方微信:南大招生小蓝鲸(ndzsx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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