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大学,英文译名: Sichuan University ,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布局在西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四川大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定位,实施以川大特色通识教育为基础的宽口径专业培养。
四川大学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成都,现有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学生在校期间将在相应校区就读。
第四条 四川大学将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四川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重大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川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监督邮箱:jiwei@scu.edu.cn,监督电话:028-85404020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类专项计划,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预留计划为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平行志愿的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顺序志愿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进档(包括征集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四川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清”(即分数优先)录取规则。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没有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高考改革省份,四川大学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四川大学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小语种专业除外)。
第十四条 口腔医学(5+3一体化)专业实施一体化人才培养,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口腔医学专业由于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左利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卓越检验医师试验班)在入校后的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学生中进行选拔,依托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培养国家紧缺的高层次临床检验医学领军人才。该试验班本科阶段为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后可获得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和医学学士学位,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后,可以报考执业医师。优秀毕业生获得推免研究生资格,原则上结合学生个人意愿可选择攻读临床检验诊断学硕士专业学位或者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六条 四川大学匹兹堡学院开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五个专业,入校后只允许在匹兹堡学院内申请转专业。
四川大学与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合作开办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护理学(含双学士学位)专业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专业入校后不能转入非体育类专业。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理论研究)专业在普通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并执行该批次录取规则,报考考生无需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录取的考生入校后不能转非艺术类专业。其他艺术类专业具体报名条件、录取原则等详见《四川大学202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有关规定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以及四川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工作。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川发改价格规[2023]260号),四川大学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四川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或在各省公布的2024年招生计划目录中查看,如遇国家和四川省调整收费标准,则我校执行新规定。
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与金融双学士学位)、软件工程)专业分流前按照计算机类6500元/生∙学年进行收费,专业分流后软件工程按996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方向按6500元/生∙学年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通过“绿色通道”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四川大学对保送生、强基计划、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网安少年生、艺术类和高校专项(励志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招生简章。对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的招生,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四川大学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国防预科班,招生计划以当年公布为准。预科阶段在四川大学就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阶段学习结束后,对于预科结业考核合格者,学校根据预科阶段学业成绩及表现,结合学生志愿确定专业,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二十七条 四川大学选拔遵守招生政策法规,熟悉招生业务的人员参加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工作,签订《四川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责任承诺书》。
四川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四川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四川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四川大学地址:
(望江校区)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邮编:610065
(华西校区)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 邮编:610041
(江安校区)成都市双流区川大路 邮编:610207
招生咨询电话:028-86080605、028-86081605
招生咨询邮箱:zs@scu.edu.cn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scu.edu.cn
微信公众号:四川大学本科招生
服务号:川小招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四川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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