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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2024-11-01 15:20  来源:未知  作者:eduzs
南京邮电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其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八路军战邮干训班,是我党、我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目前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艺、法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4年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邮电大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四条 学校层次:本科、硕士、博士,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
第五条 院校标识码:4132010293;学校在各招生省(区、市)的代码,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学校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9号(仙林校区);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三牌楼校区)。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含综合评价招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邮电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普通类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学校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依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按语文和数学成绩总和排序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或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学校在新高考改革省份(区、市)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报考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南京邮电大学2024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学校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综合分,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无艺术类综合分的均按照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加专业统考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序录取。如考生综合分或总分相同,以考生原始文化分排序录取,如原始文化分仍相同,以考生语文和数学成绩总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或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和翻译专业招生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实行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新生学费预收标准: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2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工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专业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可登陆南京邮电大学财务处网站查询。住宿费标准:800-1500元/生•学年(视学生具体住宿条件确定)。
第六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八条 在规定年限内,学生达到《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邮电大学与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南京邮电大学波特兰学院。学院开设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两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南京邮电大学学习期间,可根据情况赴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学习。
第二十一条 南京邮电大学波特兰学院报考专业需满足相应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南京邮电大学波特兰学院的学费,国内学习期间每生每年57000元;学生赴美国学习期间,学费按照美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南京邮电大学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南京邮电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赴美国学习后,符合美方授予学位条件者,在获得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还将由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监督电话:(025)85866836,邮箱:jbxx@njupt.edu.cn。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根据在校的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教育资助,同时学校设立新生科创基金、学业奖学金和电信、华为、小米、烽火通信、共进电子、远东教育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国家助学贷款外,学校还提供了入学绿色通道和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减免学费、临时特困补助等多种地方政府资助和学校资助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政策详见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    话:(025)85866668  85866669
传    真:(025)85866270
地    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9号
邮    编:210023
E-mail: zsk@njupt.edu.cn
网    址:http://zs.njupt.edu.cn
微信公众号:南邮本科招生(joinNJUPT)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邮电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南京邮电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南京邮电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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