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湖南工业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工业大学,英语译名: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国标代码为11535;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
第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学校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坐落在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湖南省株洲市,具有60多年办学历史。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株洲工学院升格为湖南工业大学,被教育部评定为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形成了本、硕、博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具有港澳台地区学生、外国留学生招生资格。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三十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高中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职高对口、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定向、南疆单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生、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校外人员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合署办公,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行使其职能,以下统称招就处)和监督办公室,分别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察督导。
招就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社会人才需求和培养的研判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工作规划,编制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色、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组织特殊类型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就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拟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招就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招就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 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招就处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招生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报考我校。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六不准”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尚未决定或公示的事项。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六条 除教育部明确规定外,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对高水平运动队考生进行专业测试(除国家统测项目外)。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高水平运动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第十九条 学校部分专业试行大类招生,具体以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录取过程中普通类专业和招收普通文理类考生的艺术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办法予以录取。文史类各专业,同等条件下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成绩相同,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外语成绩相同,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各专业,同等条件下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相同,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外语成绩相同,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报考专业所属类别的省级统考(或联考),且专业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份规定分数线,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方可报考我校。
对进档考生,我校依据招生计划,对于明确投档规则的生源省(市、区):按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择优录取。
生源所在地未明确具体投档规则的按以下原则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不招收调剂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150分制)。该专业合作办学方为英语国家,除英语外,不宜其他语种考生报考。
报考音乐类、美术类(不含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舞蹈类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
报考编导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统考成绩。
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湖南省音乐学(师范类)(公费)、音乐学(师范类)(非定向)专业计划根据投档情况,按照湖南省的规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需参加学校专业测试(除国家统测项目外),并达到要求。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办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录取方法按生源所在省份对应专业录取原则执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参看当年招生简章。
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类专业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和录取的排序成绩,并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除在招生计划中有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具体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关加分政策,但在安排专业时仅依据高考原始分,不再考虑政策性加分因素。
第二十六条 本科专业陶瓷艺术设计、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的教学安排在醴陵教学校区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在招生计划中有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不同形式的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贷、勤、免、补等“六位一体”的奖励与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绝大部分专业开展汉、英教学,除英语外,不宜其它语种考生报考。若其它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731-22183300 , 22183311,22183355;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hut.edu.cn,电子信箱:zsb@hut.edu.cn,纪检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731-22183091。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就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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